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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结构体系


3.2.1 钢结构体系的选用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在满足建筑及工艺需求前提下,应综合考虑结构合理性、环境条件、节约投资和资源、材料供应、制作安装便利性等因素;
    2 常用建筑结构体系的设计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2.2 钢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竖向和水平荷载传递途径;
    2 应具有刚度和承载力、结构整体稳定性和构件稳定性;
    3 应具有冗余度,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导致整个结构体系丧失承载能力;
    4 隔墙、外围护等宜采用轻质材料。
3.2.3 施工过程对主体结构的受力和变形有较大影响时,应进行施工阶段验算。


条文说明
 
3.2.1 本条为选择钢结构体系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1 结构体系的选择不只是单一的结构合理性问题,同时受到建筑及工艺要求、经济性、结构材料和施工条件的制约,是一个综合的技术经济问题,应全面考虑确定;
    2 成熟结构体系是在长期工程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有利于保证设计质量。钢结构材料性能的优越性给结构设计提供了更多的自由度,应该鼓励选用新型结构体系,但由于新型结构体系缺少实践检验,因此必须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必要时需结合试验研究加以验证。
3.2.2 本条是建筑结构体系布置的一般原则,也是钢结构体系布置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钢结构本身具有自重较小的优势,采用轻质隔墙和围护等可以使这一轻质的优势充分发挥;同时由于钢结构刚度较小,一般轻质隔墙和围护能适应较大的变形,而且轻质隔墙对结构刚度的影响也相对较小。
3.2.3 结构刚度是随着结构的建造过程逐步形成的,荷载也是分步作用在刚度逐步形成的结构上,其内力分布与将全部荷载一次性施加在最终成形结构上进行受力分析的结果有一定的差异,对于超高层钢结构,这一差异会比较显著,因此应采用能够反映结构实际内力分布的分析方法;对于大跨度和复杂空间钢结构,特别是非线性效应明显的索结构和预应力钢结构,不同的结构安装方式会导致结构刚度形成路径的不同,进而影响结构最终成形时的内力和变形。结构分析中,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必要时进行施工模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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